【上海科技报专栏】张月萍律师供稿 第3858期

2020-06-16 00:43 admin
案情

柯律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商标注册代理企业。2016年初,与A公司签署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代理A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了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但遗憾的是,近日商标局致回了该商标注册的申请,理由是近似类别上存在近似已注册商标,现在A公司称,其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期间,已经使用该商标进行了布场开发和推广,共计花以工近百万元。由于我公司未能代理其获得商标注册,故要求我公司向其赔偿上述花费。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是否有赔偿风险?
曹先生

评析

曹先生:
您好!感谢来信咨询。
首先,请核实一下双方签署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对于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有否保证申请一定成功?或者有否承诺申请期间可以使用商标进行市场开发,如不成功赔偿一切损失?如果存在该类条款,则需要按该类条款约定进行履行,
其次,如果不存在上述约定,则贵公司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商标注册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及风险,即便在申请前进行过完整的意询。即便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仍存在被驳回注册的可能性。A公司应注意到这一点,在获得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再进行市场开发行为。
第三,建议贵公司通过修订《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对今后类似风险进行规避及防范一是向受托公司提示商标注册申请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二是明确约定,如商标注册申请破驳回,贵公司不承担任何退费、赔偿的责任。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月萍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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